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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昌2月15日電(記者袁慧晶)有過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都深有體會:違法車輛被行政主管部門拖移或扣留後,車主除繳納交通違法罰金外,還要為車輛的拖移和保管“埋單”。15日,記者從江西省發改委獲悉,在今年3月底前,江西將叫停向車主收取違法車輛的拖車費及在法定處理時限內車輛保管費的行為。
  江西省發改委日前下發《關於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城市道路救援和機動車停放保管收費出台規定。通知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拖移的違法停放的機動車,以及依法強制扣留的各類機動車,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費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會救援機構向車當事人收取費用。
  通知明確,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的收費主體是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社會救援機構應遵行有關價格政策,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取相關費用。對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機動車,其委托人即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據江西省發改委收費管理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對依法需要強制扣留的機動車車主免收“保管費”是有時間界定的。在法定處理時限內的停放,當事人不承擔車輛停放保管費用;如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後不及時提取車輛的,此停放期間所發生的停放保管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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